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70年。因涉嫌窝藏,2010年5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明知张高举是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仍然容留张高举在其租处住宿,并两次为张高举汇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窝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朝焕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