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
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被告刘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刘某(2007年8月8日去世)与原告吕某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即原告刘某,被告刘某、刘某,上海市X路X弄X号1715-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名下,被继承人身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刘某名下上海市X路X弄X号1715-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吕某所有;
二、原告刘某、被告刘某、刘某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