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a,女,住所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王a,男,住所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
被告杨a,男,住所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沈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a与被告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判,于2008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a及其委托代理人王a、被告杨a及其委托代理人沈a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a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7月自行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杨b。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杨a辩称,恋爱、结婚、生育情节都对的,但婚后感情一直都是好的,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故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自行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杨b。双方婚初感情尚可。
审理中,因被告要求和好,而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双方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现夫妻之间确存有矛盾,是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共同生活中的家庭关系所致,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只要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并尊重对方,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的矛盾,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a要求与被告杨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凌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