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化某辉,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王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张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犯买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王某宇
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