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女。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邱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不能在一起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丁某由被告抚养,被告丁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10日在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丁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丁某被告丁某自愿抚养成人,原告邱某自愿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0元,此款限2012年6月15日前兑现,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邱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丁某应当提供便利;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邱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芝彬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龙双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