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创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国新、王,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源新新医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钟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创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源新新医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4日,被告与上海银行周家渡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1年12月24日起至2002年12月19日止。同时,原告与上海银行周家渡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尚欠人民币735万元无力支付。原告在上海银行周家嘴支行的催讨下,向上海银行周家嘴支行归还被告尚欠的人民币735万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735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创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华源新新医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人民币735万元的债权。
二、被告上海华源新新医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列资产折价偿还所欠原告上海创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人民币735万元的债务:
1、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镇的厂房及土地作价人民币335万元,转让过程中有关的应付未付款项由原告上海创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支付。
2、位于上海市X路的两套商品房,作价人民币80万元;
3、二部轿车(桑塔纳2000、奥迪),作价人民币60万元;
4、全部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办公设施,作价人民币170万元;
5、剩余人民币90万元以部分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偿还,双方约定今后有关“乙肝病毒pre-s1诊断试剂盒”知识产权的全部收益的30%归原告上海创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上海华源新新医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赎回。
三、被告上海华源新新医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调解书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第1、2、3、4项履行完毕;第5项在被告取得收益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以物抵债后,第二条中所述第2、3项在办理过户手续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原、被告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6,760元、保全费人民币37,27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其中人民币42,015元由被告上海华源新新医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创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六、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聪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