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乔宏伟,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52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宏伟、被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贵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某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