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追加诉讼请求,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等。执业证号:x。
被告成某某,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荷塘区宏鑫福瑞汽配商行的经营者,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书林,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资格证号:x。
委托代理人蔡某广,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资格证号:x。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在国内汽车零部件生产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企业,所用“山河”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有效期限为2001年7月7日至2011年7月6日。2009年12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长龙在被告经营的株洲市荷塘区宏鑫福瑞汽配商行购买了标有“山河”商标的侵权产品,由长沙市雨花区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购买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封存。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原告所有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被告成某某辩称:我所销售的“山河”气门是从合法渠道进货的。原告以打假为名实为敲诈钱财。陈长龙购买产品的目的不纯,我们认为其购买的产品调包了,封存的实物不是我店产品。公证人员华安定没有公证资质,没有现场公证现场封存,程序违法,公证书不具可信性。请法院明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成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成某某赔偿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在2010年7月28日前支付到原告指定帐户(户名: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开户行:长沙银行华联支行。帐号:x)。逾期未付,则被告成某某赔偿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