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某。
申请再审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峪沟煤业集团)与被申请人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大峪沟煤业集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峪沟煤业集团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大峪沟煤业集团委托代理人刘体周、孙廖化,被申请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双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马涛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郭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