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9月1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窜至路桥城区建筑装饰城南大门X号“超一联有限公司”门口,窃得刘琳的白色香港天一霸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20元),车箱包里还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及香水、遥控器等物。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刘琳陈述;估价鉴定书;清点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8日起至2007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