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罗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于2010年6月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某在上海保安押运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某在上海保安押运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蒋国红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