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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连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户籍地某省(略),现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330,000元,于2010年4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0年5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于2010年6月10日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某若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李某某可全额申请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3.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76.75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培莉

书记员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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