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连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户籍地某省(略),现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330,000元,于2010年4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0年5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于2010年6月10日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某若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李某某可全额申请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3.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76.75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培莉
书记员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