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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67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襄城县X镇林站负责开展退耕还林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大庙李村X村、马某、道庄村X村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黄东村X村、武印同个人承包的荒山等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土地被上报,导致(略).04元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被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某证实。王某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襄城县X镇林站负责开展退耕还林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大庙李村X村、马某、道庄村X村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黄东村X村、武XX个人承包的荒山等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土地被上报,导至(略).04元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被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付某、闫某、候XX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证人林X、张XX、谢XX、谢X、谢XX、陈XX、陈XX、谢XX、任X、卢XX、赵XX、赵XX、张X、张XX、郭XX、李XX、高XX、李XX、王X、王XX、王XX、李XX、石XX、孙XX、张XX、辛XX、杨XX、杨XX、康XX、张XX、张XX、王XX、刘XX、刘XX、耿XX分别证实了紫云镇X村、马某、道庄村X村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黄东村X村、武XX个人承包的荒山等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土地被上报。另证实紫云镇林站王某、付某某等人在退耕还林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中不认真、上述村委所领取的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村公务开支等情节。并有虚报的退耕还林款名单、领取的退耕还林款存折、收款凭证及开支去向的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土地承包合同及公证书、征用土地协议、国务院下发的《退耕还林条例》、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县级作业设计编制技术细则、襄城县X组文件、王某的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玩忽职守罪成立,应予支持。王某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惠霞

审判员王某坚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某员白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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