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琼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新世界彩色冲印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界公司),住所三亚市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明,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海天彩色冲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住所三亚市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住所海口市X路省政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卫某某,省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海南省商务厅外资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干部。
上诉人新世界公司、海天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省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于2006年7月25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9月1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位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方建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陆某、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至2006年12月29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本案原审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有三点,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省政府对上诉人请示的问题给予答复或组织或委托相关机关组织对海南新世界彩色冲印有限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判决,遗漏了原审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熊大胜
审判员钱冰
代理审判员叶珊茹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