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丙,詹新华,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丁、李某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庚,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乙、吴某、廖某、李某己、杨某、王某辛、尚某、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某乙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陈某丙和詹新华、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陈某丁和李某戊、被告人廖某、被告人李某己、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庚、被告人王某辛、被告人尚某、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1月27日,蒋XX(男,37岁)被其网友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本市X村一民房二楼的传销窝点。2010年12月1日,李XX(男,25岁)亦被传销人员王某辛以西安工资高为诱饵从广东骗至该传销窝点。传销人员为迫使二人参与传销,由被告人张某乙安排吴某、廖某、尚某、李某己、刘某、杨某、王某辛等人对二人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因被害人李XX欲离开该传销窝点,遭到吴某、廖某、李某己、王某辛以及杨某的殴打。2010年12月10日上午,该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害人李XX、蒋XX得以解救。
2、2010年11月30日,胡XX(男,27岁)被朋友杨某明以西安收入水平较高为诱饵骗至本市X村一民房三楼的传销窝点。范某某为迫使被害人胡XX参与传销,安排被告人张某乙、毛某、陈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对胡XX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因被害人胡XX欲逃离该传销窝点,遭到张某乙、范某某、毛某等人的殴打致伤,其损伤属轻微伤。2010年12月10日上午,该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害人胡XX得以解救。
上述事实,九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其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平面图、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乙、吴某、廖某、李某己、杨某、王某辛、尚某、刘某为发展传销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乙在传销组织中组织、安排他人从事非法拘禁行为,但其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吴某、廖某、李某己、杨某、王某辛、尚某、刘某在犯罪过程中只是听从他人安排,负责看管、限制被害人的自由,应系本案从犯;被告人张某乙、吴某、杨某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系本案从犯,且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某乙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行为,并致其轻微伤,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李某己、王某辛、尚某、刘某系本案从犯,且自愿认罪,依法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
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
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
被告人李某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
被告人王某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
被告人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