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
辩护人朱某某、冷某某,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成刚
审判员孙国祥
代理审判员郁亮
书记员刘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