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1975年生。
被告:廖某甲,女,1971年4生。
被告:廖某乙(曾用名廖X),女,1964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廖某甲、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某甲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对被告廖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际才
二O一0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巫卫娜
书记员黄某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