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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4.02.九十六年度補字第八八九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4-02  当事人:   法官:王銘勇   文号:96年度補字第8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告乙○○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更名並交付股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

字第210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確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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