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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某,男。

被告金某,女。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爱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某诉称,2005年初,原、被告开始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感情产生裂痕,双方开始分房居住。其后,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为此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曾于2005年起诉离婚,后经双方亲属调解,被告撤回起诉。原告也于2006年起诉离婚,后也撤诉。现因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金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依法对财产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华A(现已成年)。2005年起,双方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经常发生争吵,并开始分房居住,期间原、被告间缺乏沟通,并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5年7月,被告曾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06年9月,原告起诉离婚,后也撤诉。现双方仍分房居住,因矛盾仍无法调和,故原告再次涉讼。

审理中,原、被告坚持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黄某某号房屋进行分割,因该房屋涉及其他权利人,系家庭共同财产,经本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被告均同意另案起诉。另原告坚称2001年间,被告姐夫张金某曾向其借款人民币x元未还,而被告称在2004、2005年间,其姐姐金某珠已陆续归还,且该款已用于女儿学费及日常生活,经本院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其表示待收集证据后将另行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华某与被告金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组装电脑、双鹿牌电冰箱、金某牌29寸彩电各1台,原、被告自愿赠与女儿华A所有;

三、离婚后,原、被告的居住问题由双方自行解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5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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