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女,19XX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X区。
委托代理人:薛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XX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功公司)与上诉人朱XX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洛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用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孙XX,上诉人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薛X、王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洛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郏文慧
审判员:李依芳
审判员:王春峰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