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11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到同村郝XX家,撬开房门,盗窃钻石戒指2枚,黄某项链、白金钻石项链各1条,白金钻石耳钉2个,黄某手链2条,现金1030元,一张票面三十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等物品。案发后,钻石戒指2枚、黄某手链2条、黄某项链1条、现金500元、三十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x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郝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乘同村村民郝XX家无人之机,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跳进其院内,撬开北屋房门,盗窃钻石戒指2枚,黄某项链、白金钻石项链各1条,白金钻石耳钉2个,黄某手链2条,现金1030元,一张票面三十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等物品。案发后,钻石戒指2枚、黄某手链2条、黄某项链1条、现金500元、三十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被追回退还失主郝某佩。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x元。
证明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1、被盗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3、长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4、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5、被害人领取被盗物品证明;6、抓获证明;7、被害人郝XX的陈述;8、被告人郝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郝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失窃的物品大部分被追回,所受损失较小,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普民
审判员陈俊霞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