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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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张某乙犯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42岁。因涉嫌犯行贿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0年4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4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34岁。因涉嫌犯行贿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0年4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0年4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黎某某,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犯行贿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日,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违规竞拍购买了上蔡县宏丰公司粮库临街土地,为使竞拍结果得以继续,进而取得上蔡县宏丰公司粮库的临街土地,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向上蔡县粮食局局长伊××行贿2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后伊××委托其司机丁××将20万元人民币和笔记本电脑退给被告人齐某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的供述,证人伊××、丁××、伊××、李××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和价值1.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齐某某为能如期开标,虽找人陪标,但并没有恶意串通行为。如恶意串通,必然造成流拍或降价出售。2、拍卖成交后,产权已转移,办理过户手续是宏丰公司的法定义务,被告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伊××送礼,并没有谋取到非法利益,况且拍卖结束后,并不存在拍卖结果的继续,拍卖成交,即告拍卖行为完成。3、被告人主动供述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行为事实,符合《刑法》第390条第2款之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无异议。辩护人辩称,张某乙的行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上蔡县宏丰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经上蔡县人民政府批准,委托河南联诚拍卖公司拍卖位于上蔡县小岳寺粮库部分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因只有一家报名,拍卖活动无法进行,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为达到竞拍到小岳寺粮库部分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被告人齐某某事先找到李××、让李××在拍卖当天陪标并替李××报了名。当年8月2日,在只有李××、张某乙二人参与竞拍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乙以76万元(委托方的保底价)的价格竞拍成功,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于宏丰公司在移交拍卖标的物时与小岳寺乡X村委第七、八村X组发生争议,宏丰公司终止履行拍卖合同。为使拍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向宏丰公司主管单位上蔡县粮食局局长伊××行贿2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后伊××委托其司机丁××将20万元人民币和笔记本电脑退给被告人齐某某。

另查明,2010年3月24日,上蔡县X组成调查组对小岳寺粮库出让土地案进行调查。2010年3月31日,齐某某、张某乙主动供述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行贿的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主动向本院退出行贿款20万元及笔记本电脑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08年8月份,他和张某乙参与了小岳寺粮所临街土地的拍卖,当时是以张某乙的名义竞拍的。在竞拍前他知道一家参与竞拍不能开标,因此,他找李××帮忙,让李××去凑个数,拍卖时李××啥也不用干也不用喊价。并让李××准备40万元押金。2008年8月1日下午,他和张某乙等人一起到驻马店西园宾馆住下,他们在宾馆商量时说:“明天以张某乙名义竞拍,该举牌成举牌了,其他事张某乙不用操心了”。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竞拍开始,竞拍现场有他和张某乙、李××及上蔡县粮食局的人和拍卖师。拍卖师说起拍价76万元,张某乙就举牌,之后拍卖师问还有没有人举牌,连喊三次没有人应价,最后拍卖师宣布他们以76万元中标。后他们把李××的40万押金借了过来,又交36万元和2.4万元的拍卖费之后,拍卖公司和张某乙签订拍卖确认书。张某乙应该知道李××是陪标的。2008年8月18日前后,小岳寺乡X组和八组老百姓知道这件事后,就到上蔡县粮食局上访、告状、说地皮是他们组的。因此,宏丰公司终止了交易。他们找伊××,伊××说官司打赢了,该是你们的还是你们的。后小岳寺乡X村委第七、八组起诉了宏丰公司和张某乙,他们的官司打赢后,找伊××要求宏丰公司继续履行拍卖合同,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伊××没有答复,他们害怕粮食局万一知道了前期竞拍他们找陪标的事,就和张某乙商量给伊××送20万元和一部电脑,好让他们竞拍合继续履行。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他从小岳寺邮政储蓄所取出17万元,又凑了3万元,共计20万元。然后,他和张某乙一起开车到驻马店找到伊××家,他一个人提着20万元现金和手提电脑进了伊××家,伊××家就一个女孩在家,他说几句话后,便将20万元现金和电脑放下走了。后伊××不断给他联系退钱,他没去拿,2009年1月份的一天,他正在洗车,一个年轻人到他家说其是伊××的司机,伊××让他把东西送过来,说完放下20万元钱和电脑就走了。

2、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08年初,他二哥张某丙等四个人听说宏丰公司要拍卖小岳寺粮库的门面房地皮,这四个人准备合伙购买。由于这四个人没有那么多钱,齐某某知道后也入了股。后来张某丙给他打电话让他也入股,并以他的名义参加竞买。2008年8月1日下午,他和齐某某、张某丙等开车到驻马店西园宾馆住下。在宾馆张某丙对他说:“明天就以你的名义竞拍,其他事你就不用操心了”。齐某某说:“拍卖时,拍卖师报起拍价你成举牌了”。第二天上午,他和齐某某、张某丙等人一起到联诚拍卖公司,齐某某交了40万元竞拍押金。竞拍时李××也参与了。上蔡县粮食局去了一个四、五十岁的人,他不知道叫啥。这个人还问他和李××是不是一伙的,认识不认识,他说不认识。拍卖师拍卖时说起价76万元,开始叫拍,他就举牌喊76万元。之后,拍卖师问有没有人举牌,连喊了三次,没有人举牌,最后拍卖师一槌定音,宣布他以76万元中标。后齐某某又交36万元和2.4万元的佣金。拍卖公司和他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他把拍卖确认书领走后就和齐某某、李××一块回上蔡,在车上他听齐某某说:“李××是我一个伙计,关系好,给咱不少帮忙,让李××给配个数”。他竞买成功后,他就开始预收客户买门面房款,共收有97万元,后因小岳寺乡X村委七、八组老百姓到上蔡县粮食局告状,粮食局终止合同,他们怕粮食局知道他们竞拍时有做的不对的地方,不履行合同,他们开发房地产的事办不成,他就于2008年10月31日上午和齐某某一块到驻马店找到伊××的家,齐某某一人下车掂着20万元现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到伊××家把礼物放下就出来了,齐某某说只有伊××女儿在家。送礼的20万元钱是齐某某提前从他们乡邮政储蓄所取的,笔记本电脑齐某某找他侄张猛在科技市场买的。过一段时间,他听齐某某说,伊××的司机把20万元现金和笔记本电脑送回来了。

3、证人伊××证言,2005年4月至今他任上蔡县粮食局局长。上蔡县粮食局与宏丰公司是隶属关系,宏丰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8年农历10月份一天上午,他回驻马店途中接到齐某某的电话问他在家否,他说不在家。过了一会,他女儿给他打电话说刚才来了一个人到他家,放下一个电脑包就走了。他和司机丁××就回到他家,在他家客厅沙发旁边有一个电脑包,他打开一看,里有一台手提电脑和成沓现金,他数了数是20万元,他对丁××说:“你给我作个证,你把20万元现金和电脑掂走,回去退给人家。丁××就掂着这20万元现金和电脑走了。他从驻马店回单位上班后,他多次给齐某某联系让把钱和电脑拿走,齐某某不拿,他就安排司机丁××于2009年1月份一天把20万元现钱和电脑送到齐某某家。

4、证人丁××证言,他是上蔡县粮食局的司机。2008年8月份给局长伊××开车。2008年11月份一天,他开车送伊××回驻马店,在车上伊××接到一个人电话,伊××说不想见那个人。后来伊××的女儿伊×给伊××打电话说有个人到家里去了,还送一个包,伊××听说后和他一起回到家中,看见在客厅地上放一个黑色电脑包,伊××打开包查看,包里有部笔记本电脑和20万元现金,随后,伊××把包交给他说:“给他联系,还给他”。伊××给他说是小岳寺的齐某某。他就掂着包下楼开车回上蔡了。把齐某某手机号码给他,他和伊××都给齐某某联系多次,齐某某一直不肯见面。后来他就和张军礼一起开车到齐某某家,把电脑和钱退给齐某某了。

5、证人伊×证言,她是伊××的女儿。2008年10月底一天中午,她在驻马店家中听到有人敲门,开门一看,一位40多岁的中年男子手提一个电脑包说:“这是伊局长家吗”她说:“是”那中年男子说:“我跟你爸认识”她就到卧室给她爸打电话,那中年男的说:“别打了,我走哩”她把电话撂下出来,那中年男子已走了。她就赶紧继续给她爸打电话,她爸回到家后,她指指说,东西在那放着,然后就回卧室了,后来的事她就不知道了。

6、证人李××证言,2009年8月2日前几天,小岳寺的齐某某拿着一份《河南商报》到他家说:“小岳寺粮所临街土地拍卖,我想要这块地,我去驻马店拍卖行也问了,现在就我一家报名,因为一家开不了标,想让你去陪标,你光参与、竞拍时也不用喊价。他碍于朋友情面,就答应了齐某某。齐某某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拿走替他报名参与竞拍。并让他准备了40万元押金。2009年8月1日中午,齐某某打电话问他40万元押金准备好了没有,他说准备好了。第二天,他就趁一个朋友的车带着40万元押金去驻马店拍卖行。到拍卖行后,他将40万元押金交给拍卖师,拍卖师给他发了竞拍牌。拍卖开始后,拍卖师宣布起拍价76万元,张某乙举牌,因为事先说过,只让他陪标,不需要喊价,所以他当时也没有举牌。之后,拍卖师宣布成交。拍卖结束后,他把拍卖师给他开的40万元现金收据交给齐某某。他在拍卖行楼下等一会,就趁着齐某某的车一起回上蔡了。他和齐某某、张某乙在一起吃了午饭,吃午饭中张某乙、齐某某给他打了一个借条。

7、证人刘××证言,他是宏丰公司的会计。2008年2月底一天,他们公司的董事长葛彦民安排他给驻马店新兴土地评估所所长轩××打电话,让轩××过来把小岳寺粮库的一些土地和资产评估评估。轩××接到他的电话后第二天就带评估所人员到小岳寺粮库丈量了土地。他印象中,土地加资产总计评估价是73-74万元。2008年8月1日下午,葛彦民让他第二天去驻马店参加小岳寺粮库临街土地及资产拍卖会。第二天,他见到葛彦民后,葛彦民对他说:“小岳寺粮库临街土地及资产的保底价已商量好了,共76万元,你去打印吧”。他到公司财务部打印出底价报告,盖了公章,装入信封密封后和司机一起到了驻马店。他们先到轩××办公室问在什么地方拍卖,轩××说:“参加拍卖人员少,就在办公室拍”。过一会,有几个人过去了,有三个是参与竞买的。拍卖开始后,他把装着底价报告的信封交给轩××,轩××看了底价后没有吭声,就喊起拍价76万元,有一个人举了牌,接着轩××喊78万元,没有人举牌了。最后以76万元拍卖成交。拍卖结束时间不长,葛彦民给他说:“小岳寺时庄七、八组村民因和小岳寺粮库有土地纠纷告状了,粮食局党组商量让停止拍卖”。并安排他给拍卖行写个终止拍卖程序的情况说明。他写了说明,盖了公章就送给了驻马店联诚拍卖公司。2009年春节前后,葛彦民在办公室给他说:“小岳寺粮库和时庄七、八组的官司打赢了,你给轩××联系,把拍卖款汇过来”。他给轩××联系后,轩××就把拍卖款汇到他们公司账上了。

8、证人轩××证言,他是河南联诚拍卖公司经理。2008年7月份一天,上蔡县宏丰公司的刘××到他们拍卖公司说要拍卖小岳寺粮库的部分房地产,而且房地产评估价格总计x元。刘××就用经理葛彦民印章及公司印章与他们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签合同时保留底价保密。他公司于2008年7月26日在《河南商报》发布了拍卖公告,报名日期截止到2008年8月1日17时,当时报名的有张某乙、李××两家。8月2日拍卖前张某乙、李××各交了40万元竞买保证金。并各自签订了竞买合同选了竞买号牌,张某乙是X号,李××是X号。拍卖开始时刘××向他递交了装有拍卖底价的信封,要求底价保密。他重点说明了竞买人的应价达到或高于保留底价才能成交,低于保留底价流拍,后他宣布以76万元起拍,X号竞买人举牌,他增价到77万元后无人应价,后他看达到了保留底价76万元就落槌成交。张某乙取得了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他们公司与张某乙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张某乙交足了余款36万元和佣金。2008年8月6日,刘××向他们公司送达了“关于上蔡县小岳寺粮库部分房地产拍卖后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与当地村X组有异议无法移交,待异议有结论后再进行后续工作。刘××按他们公司的要求写了终止拍卖申请,他打电话通知张某乙拍卖程序终止了。2009年3月份,刘××说:“成交款可以转到我们公司账户上,他就把76万元成交款转到宏丰公司账户上。

9、上蔡县宏丰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国土(2009)X号管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证实,宏丰公司向有关单位请示出让小岳寺粮库2130平方米土地及226平方米二层临街门面楼情况和有关单位同意出让情况。

10、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合同,竟买人登记表,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签到单,标的起拍价一览表,拍卖笔录、保留价确认书、收款收据,证实宏丰公司委托河南联诚拍卖公司拍卖226平方米房产和1484.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保留底价为76万元,竞买人有张某乙、李××,后张某乙以76万元价格竞拍到宏丰公司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情况。

11、上蔡县宏丰粮油购销集团有限公司小岳寺粮库部分房地产拍卖程序终止的情况说明,终止拍卖程序申请,房地产拍卖后情况说明,证实宏丰公司小岳寺粮库部分房地产拍卖后,在移交拍卖标的物时与小岳寺乡X村委七、八村X组发生争议,宏丰公司申请河南联诚拍卖公司终止拍卖程序,由此形成的违约责任由拍卖公司与宏丰公司协商解决。宏丰公司与买受人形成的违约责任,由宏丰公司与买受人协商解决。

12、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证实上蔡县X乡X村委第七、八村X组起诉宏丰公司、张某乙、张玉承合同纠份一案,在开庭审理时小岳寺乡X村委第七、八村X组未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

13、上国用(2009)X号、X号土地使用证证实,2009年8月20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为张某乙颁发土地使用证两份土地使用面积分别为524.4平方米、960平方米。

14、被告人张某乙收取购买门面房款记录,证实张某乙共收取门面房预售款共计x元。

15、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份,证实被告人齐某某所行贿电脑于2008年3月15日购买,价格为x元。

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蔡县支行账号查活期明细二份,证实被告人齐某某2008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2009年1月5日至2月23日在小岳寺乡营业所支取、存款情况。

17、干部个人基本情况表,证实伊××于2005年4月至今任上蔡县粮食局局长。

18、中共上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3月24日,上蔡县X组成调查组对小岳寺粮库出让土地案进行调查。2010年3月31日齐某某、张某乙主动供述了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同年4月4日将齐某某、张某乙移交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处。

19、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户籍证明,证实齐某某、张某乙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价值x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张某乙与齐某某相比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在纪检部门调查小岳寺粮库土地出让案时主动供述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属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节,已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悔罪表现深刻,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主动退出全部行贿款物,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的辩护人辩称齐某某、张某乙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在拍卖前违反有关拍卖法律法规,找陪标人采取应价不加价的手段,竞拍到国有资产,违法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齐某某、张某乙用以行贿的20万元赃款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祯

审判员郭建刚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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