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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48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4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8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肖明防等人(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为其寻找买主,后邱某某将该车以9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上蔡县X乡X村民李国华(另案处理),将其中的7400元赃款交给了肖明防。后经评估,该车价值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李国华、肖明防的供述,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党某某出具的领条,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所收购的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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