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女。系李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乙,女。系李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丙,男。系李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徐锋杰,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丁,男。系李某某前夫,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之父。
上诉人李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与被上诉人任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任某丁2009年9月15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李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2009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浚县法院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某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