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在修下水道时与本村村民沈某丁(系沈某甲的叔)发生争执,后引起双方厮打。被告人沈某甲用铁锨将沈某丁的嘴部、腰部打伤。经鉴定,沈某丁的伤系轻伤。被告人沈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查明,2010年1月3日,被告人沈某甲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沈某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沈某丁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沈某甲赔偿沈某丁各种经济损失x元,沈某丁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被害人沈某丁陈述、证人沈某乙、沈某丙、李某某、许某某证言、夏邑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协议书、收到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因邻里矛盾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沈某丁达成协议,赔偿了沈某丁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3日起至2010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彭秋丽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