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46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3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42岁。
上诉人周某、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周某、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某、杨某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黄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