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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诉湖南省岳阳市地方海事局海事行政收费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某:

你诉湖南省岳阳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海事行政收费一案,不服本院(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原判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8日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

(一)关于海事局收费汇入其工作人员私人账户的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x号文件)的要求,从2009年起开始实施燃油税费改革,从2010年1月1日起,各级地方海事机构改为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取票据,其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2009年时,海事局所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没有再向省非税局汇缴,而是暂时汇入海事局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再缴入岳阳市X区非税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但是该款实际上由海事局收取了,并没有被个人占有、挪某、私分。海事局的收费行为,有合法的依据,至于该用私人账户收费是否违反财经纪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湖南省非税局考虑到海事局是以方便开展工作为前提,个人账户均未发生挪某、私分行为,故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湘非税(2010)X号文件,决定对海事局免予行政处罚和处分,追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关于x元的收费项目和明细计算方式的问题。

2009年5月13日,你自愿在海事局办理了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的进港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包干规费的征收手续。按每月8航次包干计算5-12月份共计需缴纳进港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64个航次。

1、船舶港务费:你的船舶总吨位为1189吨,船舶港务费按照0.4/吨征收,应收475.6元/航次(1189吨×0.4元/吨),实按470元/航次征收,故应缴纳船舶港务费x元(470元/航次×64航次);

2、货物港务费: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砂、卵石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5)X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货物港务费以实际载货吨为计费单位。湘平江货X号船舶检验登记薄上载明的实际装载吨位为2491吨,考虑到砂石中的水份,海事局按照2350吨的实际载货吨计算货物港务费并无不妥;

你的船舶的实际载货吨为2350吨,进港货物港务费1元/吨,因你的船舶是岳阳本港籍船舶,享受60%的优惠政策,即按0.4元/吨征收,应收940元/航次(2350吨×0.4元/吨),实按930元/航次征收,故应缴纳货物港务费x元(930元/航次×64航次);

据此,应缴纳2009年5月至12月的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的包干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共计为x元(x+x),因已缴纳了5月份的5600元,故核减5600元后,还应缴纳x元(x-5600)。由于海事局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在收费票据上没有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但并不影响征收。

(三)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和鹿角港、汨罗港属于不同的水域,不同的港口,要分别计征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你的船舶在上述港口均有进出,你称船舶从未跨港作业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各个港口应当分别缴费。缴纳的x元是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岳阳楼七里山水域的包干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缴纳的x元是在鹿角、汨罗等水域的出港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不存在重复收费问题。

(四)你根据自己经营需要,向海事局申请将船只由深舱货船改装为自卸砂船。海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对图纸进行审查,对改装后的船舶进行检验、检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收取图纸审查费和船舶改装检验费符合规定。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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