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于201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志宇
审判员何冬林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