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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X不服郴州市XX局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汝城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X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局局长。(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郴州市人,州市柴油机厂,系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邓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汝城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原告叶X不服被告郴州市XX局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X负担。

审判员陈X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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