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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镇X村X组某号。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镇X村X组某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胜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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