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09年6月,原、被告及案外人征某就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买受方未按期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2010年2月25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准许征某与陈某离婚,征某放弃对上述房屋的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款x元及滞纳金x元;
二、原告上海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陈某履行上述义务后的十日内办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买受人变更为被告陈某的手续。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6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梁斌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