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白鸣达,无锡市南长区天平法律服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费某某,男。
邹某某与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邹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裁定准予邹某某撤回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5月13日,邹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邹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邹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许敏
代理审判员梁东林
代理审判员刘杰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申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