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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

被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福,男。

委托代理人:高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

张某某与高某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7)苏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中民一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张某某又向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苏访民字第X号指定复查函指定本院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某某又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申诉。

审判长许敏

审判员冯大钧

代理审判员梁东林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申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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