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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

住所六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政民,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1962年9月6曰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住宅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政民、张某乙,被上诉人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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