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男;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6月3日被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l2月,被告人赵a冒充闵行公安分局民警,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周a将户籍迁入上海,以花钱疏通关系为名先后三次骗取周共计人民币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a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周丽人民币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a的陈述,证人任a、周b、朱a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赵a身份情况的证明、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民警骗取他人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赵a认罪较好、且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a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