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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2011)宜执137号邝某、肖某与吴某、李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邝某、肖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李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吴某、李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邝某林、肖某亮劳务费112000元及利息1209.6元,但被执行人吴某、李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工某、房产、交通、国土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邝某、肖某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陈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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