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汤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X诉被告汤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跃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杜志超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汤X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婚生子陈子乐由原告陈X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汤X不承担婚生子陈XX的任何费用,被告汤X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陈X在2012年7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汤x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跃羲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