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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丙与被告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伟文,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丙与被告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丙于2011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丙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陈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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