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住(略)(人民东路X巷X号)。
被告永兴县X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永兴县X镇中心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宋有德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肖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