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志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无业。
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被告徐某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600元,被告向原告书写了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徐某于2011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x元,以及该x元自2009年5月30日起按月利息600元计算的利息x元,以上本息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缴纳27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