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胡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胡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2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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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