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郭某诉被告胡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胡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胡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2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