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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张某乙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9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9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郑州•忆江南项目部生产经理,私自将荥阳市X镇清华•忆江南五区土方开挖工程交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张某丁。2009年2月23日20时被告人张某乙在张某丁的指挥下驾驶挖掘机,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违章冒险施工,致使土方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直接损失6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分别于2009年9月2日、2009年9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丙、张某丁、史某戊人证言,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诊断证明、赔偿协议、遗体火化证明等相关书证在卷。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索好丽

审判员吴松霞

人民陪审员李金顺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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