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琛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初,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在郑州市X路国棉五厂处开发建房,以能为陈某某买到位置好又便宜的房,同时又谎称其在郑州市“珠江荣域”小区有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权,以能为吴某某购得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陈某某、吴某某二人的信任,骗取陈、吴某人现金共计60余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陈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焦焕丽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