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鹤壁市山城区地(略)。因涉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犯罪经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10月1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10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II级、高血压II级于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河南中丰(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甲徇私舞弊发售发票一案,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审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飞、池青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分别于2010年3月11日、2010年5月10日两次延期审理,并于2010年4月9日、2010年6月10日两次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0年6月10日恢复审理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变更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飞、池青翠,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04年底,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山城区地税局票管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向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的负责人XXX发售发票过程中接受吃请、收受XXX的财物,徇私舞弊发售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专用发票23本(575份),导致XXX等违法开具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x.5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过程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判处。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称是按照规定和正常程序发售的发票,没有徇私舞弊行为,构不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王某甲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甲是按照程序发售发票,不存在徇私舞弊行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发票领购簿未调取到,无法证明23本发票的发售情况和23本发票均是由王某甲发售给XXX的,12张违法开具的发票中已查明有3张为虚假发票,其他发票的真实性有待核实,损失数额的认定没有考虑发票的虚假性,请求根据案件事实并考虑王某甲身患严重疾病等因素予以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王某甲为鹤壁市山城区地税局票管所工作人员,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XXX向王某甲咨询发票印制事项,王某甲帮助XXX联系、设计票样、通过印票审批,由税务机关印制了十万元版的“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专用发票”100本,被告人王某甲在向XXX发放发票过程中,在没有逐本核定用票量的情况下,给XXX发放交易专用发票23本。2004年12月底全国发票统一换版时,被告人王某甲通知XXX将没有开完的发票收回剪角作废缴销,但未严格监管,致使XXX继续使用并违法开具煤炭销售发票9份,开票金额共计x.16元,致使国家税收损失x.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我在鹤壁市山城区地税局票管所工作,票管所的职责是从事发票管理工作,具体是办理发票印制、发售、代开、验票和缴销。2004年的时候票管所就四个人,所长XXX负责全面工作,我是一般工作人员,职责主要是发售发票、代开发票和对票据进行监管,还有两个临时人员XXX和王某琴,她俩主要负责代开、发售发票,我和她们来回换。2004年7月份以后我主要从事发票代开工作。
2004年过年后的一天,未进市场的负责人XXX到票管所咨询发票申领情况,我介绍了申领发票流程,先办税务登记证,然后到税务所里办理申请购票手续,然后到我这领票。XXX问能不能自己印一种专用票,我问市局,市局答复说只要符合条件经审批就可以印,但必须先填审批表,审批之后市局又让提供票样,我跟XXX一块设计了票样,XXX说长风所的人他不熟,让我打个招呼,我跟XXX一块去XXX所长办公室,对田所长说给你找了一个大税源,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想申请印制交易发票,虽然额小,但量大,你给他办一下吧,长风所审批后,XXX就把审批表给了我。本来按照规定是主管税务所审批之后,由主管税务所负责给票管所,但当时XXX说长风税务所太忙没有时间,让他自己送过来。我没有问长风税务所,也没有跟XXX核实过情况。我对XXX说,未进市场的申请表长风所都批过了,XXX说既然长风所批过了,咱就批吧。XXX就在上边盖上了她的手章和票管所的公章,又经过山城税务局审批XXX盖章,之后我拿着未进市场的审批表给了市局。后来市局通知拉票,我拉回来通知未进市场来领票,XXX就拿着税务所的审批手续来领票了。每次领票都不超过五本,每次都要验票以后才发给他。我有时验一下旧票,有时不验。验旧购新的目的是看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是否有完税凭证。
200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从2005年起发票统一换版,未进市场和山城市场这两户印有专用发票,我有责任通知他们来缴销完毕,因为我害怕他发票没缴销完,乱开出事。我通知XXX没开完的空白票都要交回剪角作废,XXX说他都开完了。按规定应该把用过的发票和领过的发票全部收回检查一遍,确定他手里没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因为商户太多,我也没去核实。这是我的工作失误,也不符合规定。
2004年XXX来票管所领票的时候,我错过了单位吃饭的时间,我和XXX、郭鹏一起在山城主席像附近饭店吃了一顿饭,是他们花的钱。2004年夏天XXX给过我一个鱼竿,我们一起吃过几次饭,2004年年底他给我送过水果、十来斤肉,四五斤排骨、两只鸡、烟酒等东西。2005年以后我们联系就少了,有时候联系了就是去钓鱼喝酒。2007年因为交房费我借过XXX一万元,到现在找不到人也没有还他。
2、证人证言
(1)证人XXX(鹤壁市山城区地税局票管所所长)证言:当时票管所就我和王某甲,另外还有一名临时工XXX,我负责全面工作,王某甲负责发票发售、验票、印制发票手续等,XXX主要负责代开发票。未进市场先到税务所申请印票后,由税务所报到票管所发售发票柜台王某甲处,王某甲把审批材料递给我,说所里传来的印票申请材料,我审核同意后,由王某甲盖上我的手章和票管所的公章后,又给主管局长汇报并签字盖章审批后,然后再报到市票管局审批,我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的。企业是否符合印票条件以及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是税务所的事,我只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就同意盖章了。主管局长是XXX,我跟他汇报过,李局长的章也是由王某甲去盖的,具体他咋盖的我不清楚。
企业正常领取发票程序是第一次领票时,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所办税务登记证,核定税款,经专管员核定票种和用票量,并由专管员在企业发票领购簿上签字后(后来改用用票审批表),传递给票管所,票管所按税务所核定的票种和用票量向企业发售发票,领购簿由企业自己保管。以后企业再领票时,先由专管员核税,并到大厅缴税后,拿着当月完税凭证和前次购票存根联,经票管所查验合格后,票管所按发票领购簿(后改成按用票审批表)核定的用票量给企业发售新票。未进市场的交易专用发票也应当这样发放,具体工作由王某甲负责。
如果国家发票统一换版,应该通知企业没用完的发票,全部收回缴销作废,一般程序是已发售的发票由票管所通知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专管员通知纳税户上缴剪角作废,未发售的发票由票管所直接剪角作废。但未进市场的衔头发票是否收回我不知道,具体工作应该是谁负责发售谁负责缴销。
(2)证人XXX(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证言:2004年,未进市场交易中心成立后,在长风税务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后来我到山城地税局票管所咨询过几次印交易发票的事,都是王某甲接待的我,我请王某甲吃了次饭,王某甲告诉我,印制交易发票需要提供设计票样、申请材料到长风税务所申请,当时我想印50本,王某甲说太少,要求最少印100本,所以就印了100本。后来,我按照王某甲说的把自己剪贴的票样和申请材料交给了长风税务所所长XXX,XXX让我把申请材料先放那,说报批印好后通知我。后来我去税务所问申请表批好了没有,正好批好了,我就拿着表去找王某甲了,王某甲说这票不能一次领完,一次只能领一本,开完一本经他核税、到大厅缴税后,才能领第二本。我第一次领了一本,开完后拿票本到票管所,王某甲按开票金额1%核过税后,开好税单让我去大厅缴税,缴完税拿完税凭证到票管所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才让我领第二本票,存根拿回去自己保管,一般都是这样,有时大厅人多,我就把税直接给王某甲让他代交。
我大概领了两三次,每次都是一本(最后一次领了两本)就不让领了,王某甲说现在统一换票哩,领过的叫我开完,但每月要核税,开完不再领票了。我领过的交易票有一本还没开完,王某甲知道我那里有票一直追问我让我开完去核税,这本票直到2007年初才开完,其中包括给XXX开的煤炭票,开完后我到票管所找王某甲验票核税,补交了税款,具体数额多少我记不清了,中间王某甲还多次催我缴税。一般都是开完一本票,经王某甲按开票金额的1%核税后,我去大厅交的税。后来我通过XXX给新乡开的那12张煤炭交易发票的税也都是让王某甲代交的,共计是x元税款。2007年9月份左右未进市场注销了,存根也就没用了,现在也找不到了。另外未进市场还领取了服务业发票,这是经过税务所批准后,到票管所领的,每月定税200元。未进市场的这些发票都是从王某甲手里领取的,没有从其他人手中领取过发票。
我前后大概请王某甲吃过四五次饭,有时花一二百元,有时花二三百元。2004年春节时,我给王某甲送了一条555烟和两瓶茅台酒,花了1000元左右;2005年春节时,我给王某甲送了五六条鱼、20多斤大肉和一些水果,花了二三百元。因为我申请印交易专用票时,王某甲给我提供咨询、又帮我在税务局协调,帮了很大的忙,后来我领票、验票核税时,也是他管,也需要他帮忙,所以我就请他吃饭、给他送礼。
2006年或者2007年左右的一天,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孩子跑工作需要用钱,想让我帮帮忙,想用1万元钱。我一共凑齐了1万元(其中8000元钱是借邻居XXX的)给了王某甲。后来我到地税局缴税和王某甲见了几次面,他从来没有提还钱的事,我觉得他压根没有还钱的意思。
发票换版时,王某甲通知让我缴销发票,我就把剩下的定额手撕发票都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就让我写了“我单位接地方税务局发票所缴销通知,所领衔头发票已全部用完”这个证明。当时我还有两三本手写交易专用票没开完,王某甲说没开完的让我继续开,开完以后来验票核税,但是不能再领了。后来我就把手写交易专用票开完了,还是按照1%给王某甲缴税。交易专用发票的税我从来没有去大厅缴过,都是通过王某甲代缴的。
(3)证人XXX(时任山城区地税局副局长)证言:
我没有见过未进市场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山地税印字第X号),不知道这个企业,没有人向我请示过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印制发票的事。这种发票应以提成交易费的5.5%,按营业税征收。应该是企业主动到纳税大厅申报。
(4)证人XXX(时任山城区地税局长风税务所所长)证言:长风税务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办理工作及纳税户用票申请、定税核税工作、对纳税户进行税收催报催缴、上报核定定额审批清册等工作。
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专用发票从印制、取得、购买都没经过长风税务所。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不是我们长风税务所办的,这上面也没有盖我们税务所的章,票管所的印章也盖错了地方,盖到了我们税务所盖章的地方,这上面经办人“XXX”也不是我的签名,是其他人代签的,按正常规定,未进市场领购鹤壁市未进市场用交易专用发票必须先到长风税务所申请,经税务所核定用票量,发给用票审批表,报分局批准,票管所按照分局批准后的用票审批表核定的用票量给未进市场发售发票。未进市场再领新票时,必须先到税务所核税,到大厅缴税,缴完税后拿着完税凭证和前次购票存根联,经票管所售票人员查验合格后,才能根据税务所核定的用票量发售新票。
(5)证人XXX(时任鹤壁市山城区地税局长风税务所副所长)证言:在长风税务所工作时,我不知道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这个企业,也从未办理过企业衔头发票的申请。
(6)证人XXX(时任山城区地税局长风税务所内勤)证言:在长风税务所工作时,我不知道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这个企业,也从未办理过企业衔头发票的申请。
(7)证人XXX(山城区地税局票管所临时工)证言:
2004年票管所有三个人:XXX、王某甲和我。XXX是所长,负责全面工作,不负责具体业务,发售发票、代开发票、验票等具体业务由王某甲和我负责办理,我和王某甲分工不是很明确,卖票、代开票谁在谁都可以干,我是个临时工,XXX、王某甲叫咋干我就咋干。未进市场负责人每次来领票时,都先找到王某甲,他们商量好后,然后王某甲安排我给他发票,未进市场的用票量大,领得多不常来验票,领了没几次就给它停了,好像是王某甲叫我停的。未进市场交易专用发票用票量是王某甲核定的,他让我发多少我就发多少。
(8)证人XXX(现任鹤壁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曾任山城区地税局副局长)证言:山城区地税局票管所的工作职责是出售发票、代开发票,另外还要求票管所要完成一定的税收任务。2006年票管所的XXX是所长,负责票管所的全面工作,另外两个临时人员协助科里工作。还有一个是王某甲,票管所的人员没有权利核定纳税人的用票量,只有专管员有权利,专管员都在各个税务所,票管所没有专管员。
(9)证人XXX(时任鹤壁市地税局管理科科长)证言:我印象中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这个企业来印制过发票。领购新发票还必须审验旧发票。一般是票管所在发售新票之前负责查验旧票,然后才能发售新票。就是查看发票开具是否规范,如果是手写票必须先缴税,凭完税凭证才可以购领新发票。
(10)证人XXX(原鹤壁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交易员)证言:大概2006年10月份左右,新乡人王某乙卖煤急用票,我就和XXX租车带着票到新乡,XXX现场把票开好以后,王某乙就把交易额1.6%的交易费给我了,在回到鹤壁XXX家门口时,我给了XXX1%(大概6000多元),剩下的0.6%,我付过打车钱以后,就留给自己了。这是我第一次用未进市场服务中心的票。后来还开过几次,XXX说现在票不好领了,他还担着风险,还得给税务局送礼都需要钱,所以XXX就收1.3%,我收0.3%。大概开过四五次以后,王某乙说新乡那边财务制度健全了,这票不能用了,我就不再在XXX那儿开票了。
(11)证人王XXX(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延津支公司副经理)证言:大概2006、2007年左右,我跑过煤炭生意,往华北石油局新乡办事处、河南科技学院供了大概三年的煤。曾经在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开过票,第一次我是和李燕层在鹤壁老区找一个工商局叫XXX开的,后来我就直接和XXX联系了,未进市场是一个姓王某人开的票,他现场开票盖上章,再把发票联给了我,上下联都一致。我记得当时我交的是开票金额1.6%的税款,税款都交给了xxx。
(12)证人XXX(XXX的邻居)证言:大概2006年5、6月份的一天,我邻居XXX说借我8000块钱有急用,我借给了x元钱。
3.书证
(1)主体证明:
王某甲户籍证明,男,X年X月X日出生。
公务员登记表及山城地税局证明两份,证实王某甲在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在山城地税局票管所任科员,2004年至今在山城地税局票管所发售发票岗位上的正式人员是王某甲。
(2)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的注册登记情况。
(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2004)X号及票样。该证据证实了未进市场于2004年4月8日申请印制专用发票100本,2004年4月15日经XXX(签字)、XXX、XXX盖章、山城地税局票管所盖章,2004年4月15日经崔江辉、张林盖章,审批通过了该申请。由XXX于2004年4月30日提供票样。
(4)鹤壁市地税局发票出库领取单,证实王某甲2004年5月19日从山城税务局领取出库未进市场的100本交易发票,票号为x-x。
(5)未进市场负责人x年12月31日出具的证明,即说明未进市场接到票管所缴销发票通知后,所领取的发票已经全部使用完。
(6)山城地税局证明及未进市场的发票领取、纳税情况:该组证据了未进市场先后领取了服务业统一发票、收据票据和交易专用发票,其中已领取交易专用发票23本。证实了未进市场除在2004年5月和6月分别交纳了营业税1700元、个人所得税1817.5元,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缴纳税款一致,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缴纳税款一致。
山城地税局税收罚款收据一份:证实了2007年9月24日未进市场缴纳罚款500元。
(7)记帐凭证、未进市场交易专用发票及转账支付凭证:证实了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2月1日未进市场违法开具发票十二份及涉案单位华北石油局新乡办事处、河南科技学院的账目情况。
(8)河南省编委、河南省地税局关于鹤壁市地税系统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证实了各县区地税局发票管理所的职责是: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本单位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工作,并做好领、用、存、销的登记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票违法、违章案件进行查处。
县区局发票管理工作职责:其中发票发售岗职责是负责辖区发票发售及台帐编制;对申请领购发票人,按照规定审查其资料,确定购票资格;按规定程序发售发票,发售发票必须以税收管理员的《发票领购传递表》为依据;对缴旧领新或者验旧领新的购票人,仔细检查已开具发票存根,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监督纳税动态等。
山城地税局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发票领发管理制度、发票保管制度等:证实了印制、领取发票的程序,其中领取发票时必须有发票领购簿和购领发票申请表,经主管税务人员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交将旧票存根收缴归档,对符合规定的售给发票。
(9)到案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09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
4、物证:鱼竿相关照片。
5、鉴定结论:
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2008)会鉴字第X号鉴定结论为:未进市场开具的十二份交易专用发票,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x.53元。其中发票号x交易额为x.12元,应缴税额为8308.19元;发票号x交易额为x.68元,应缴税额为x.41元;发票号x交易额为x.90元,应缴税额为x.78元。这三份发票共计应缴税额x.38元。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补充以下证据:
1、鹤壁市山城地税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2004年共印制专用发票100本,领购23本,缴销作废77本,作废票号为:
x-x共10本;
x-x共4本;
x-x共58本,
x-x共5本。
2、鹤壁市山城地税局出具的证明:2004年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领购发票的审批手续及领购记录均记录在《发票领购簿》上,没有其他审批手续,税务机关没有保存其他存档资料。
3、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专用发票一本(已缴销)及复印件,其中有发票号为x、x、x的空白发票。
4、从河南科技学院财务室拍摄的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发票照片,交易物品为“煤”,其中x交易额为x.68元。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从李燕层公司购买煤后,李燕层和XXX联系后说未进市场交易发票是正规票可以入帐,就用未进市场交易的发票开了票入账并缴纳了1.6%的税。
6、新乡市红旗区税务局x号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王某乙在向河南科技学院销售煤期间使用22份假商业“发票”少缴税款,对其追缴少缴的增值税并处罚款。这22份假发票不包括鹤壁市未进市场交易专用发票。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印证本案事实,可以采信。综合分析以上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发售发票和缴销发票阶段存在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监管的问题,虽被告人王某甲对发售全部23本发票的事实不予认可,但XXX与票管所所长XXX、工作人员XXX等证人证言能相印证,均证明未进市场交易发票由王某甲发放,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案涉及12份未进市场交易发票,其中3份发票与缴销的发票号码重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客观真实性及与本案的联系,因此该3份发票本院不予确认,其数额应从指控的总额中扣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和管理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王某甲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为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桂红
审判员尢文广
审判员岳崇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