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水峡门石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天水峡门石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2)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天水峡门石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某,被执行人天水峡门石材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