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交付拆迁安置房40平方米。现双方当事人就安置房的归属及其他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第三项中“李台乡X村拆迁分房后,其中43归被告何某所有”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王某江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