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某某,系原告亲戚。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21日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2007年10月10日,被告向其借款x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7年10月10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某某现壹万元整(x元),借款人张某某,2007.10月10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至今未还。
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存在,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根据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许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翔宇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