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会员会村X村。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X区职业教育中心。
负责人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1年10月4日,原告张某从富县乘坐梁某所有的陕x号客车(该车挂靠于延安市龙庆客运有限公司)返回甘泉,当车行至甘泉县X镇金庄沟口时从火车站路驶出一辆车,陕x号客车驾驶员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致使原告摔倒在客车内严重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经诊断为尾骨骨折,住院治疗51天,后被告梁某向原告张某支付了部分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陕x号客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每座责任限额3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6202.4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某林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人民陪审员马玉成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