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肖某甲诉肖某乙扶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某乙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田某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学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