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钱某某,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炎敏、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李某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欣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李某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尊重,以维护稳定、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伟民
审判员陈洪之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劲松